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本文第一条第一项中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以及“(以下简称衔头发票)”自2015年10月27日起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现将全区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发票的种类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衔头发票)。【此条款部分失效】
其他电信业试点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电信业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发票的申请、领取
(一)自2014年5月26日起,试点纳税人可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对发票专用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或纳税人识别号有变动的,需重新按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后,方可领取发票。发票专用章式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公告)要求办理。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试点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衔头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安排印制,企业自行结算工本费,自行保管。
三、发票的开具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应税服务应当使用国税部门监制发票,停止使用地税部门监制发票(地税部门监制衔头发票除外)。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由服务单位负责安装。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应通过国税“普通发票机打系统V2.1”进行开具。试点纳税人可以从宁夏国税局门户网站(http://www.nxgs.gov.com)“纳税服务—资料下载”栏目免费下载或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拷贝安装使用“普通发票机打系统V2.1”。
四、发票的代开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普通发票的代开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服务发生地或者付款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地税部门监制发票的后续管理
(一)对已领未缴销的地税部门监制发票(衔头发票除外),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地税机关规定期限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
(二)地税部门监制衔头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可以继续使用至2014年8月31日。自2014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地税部门监制衔头发票,统一使用国税部门监制衔头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其发票使用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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