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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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
【注: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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