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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市地税部门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关于市地税部门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黄地税发[2016]131号)予以公告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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