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文件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支金库:
根据宁政发[1999]75号件精神,自治区财政、国税、地税、人行已将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以宁财(预)发[1999]726号文下发执行。目前在具体征管上,反映出一些问题,现特此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75号件规定,对行政单位取得的营业收入(如房租等),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二、以下对象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取得的事业性收入;
年营业收入不足两千元的事业和全民社团单位;
经营农村电话业务的收入;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其他项目。
三、对按期或按次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不足1元的,予以免征;
四、对临时营业户按本期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对定额征收业户可按本期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月计征。
五、1999年7月1日后,已按原宁夏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建设资金规定征收入库的,允许抵顶。
六、原享受宁夏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建设资金优惠政策的,在改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后允许顺延执行。
七、水利建设基金于季度(月)终了后10日内缴纳,凡不按期缴纳的按日加收3%0的滞纳金,并处以应征额5倍以下的罚款;对不按期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反映,事业单位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在"经营支出"科目中反映。相应在所得税前列支。
九、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适用于区地税局宁地税(征)发[1996]84号印发的《提成、附加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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