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固原地区、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宁财预明电[2002]3号通知精神,对总局“通知”第七条作如下补充规定:所得税改为共享税后,对未分设机构的县,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业务征收管理以及会统核算均由国税系统负责。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