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出口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7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为做好我区出口合同备案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近日对现行的出口退税软件进行了升级,新版的退税软件增加了出口合同备案货物的退(免)税的申报审核功能。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完成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升级工作,具体的升级要求如下:
(一)区局于2006年11月27日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服务器端软件的升级工作后,各局开始“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客户端升级,该项工作必须在2006年11月底前完成,具体的升级操作见区局通讯服务器\区局下发文件\进出口处\新版审核系统客户端安装。
(二)各局要督促所辖范围内所有出口企业(包括发生出口业务和未发生出口业务)在2006年11月底前完成“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升级工作,具体的升级服务由电通公司负责。
二、从2006年12月的申报期开始,各出口企业须全部使用新版的退税软件进行出口合同备案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由出口合同备案货物的出口企业,其已备案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外贸企业在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在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时,须在该笔货物的备注栏内填写“HTBA”字样,将该笔货物所对应的出口合同号及合同项号等项目填报《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并报送相关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在填报《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时,应注意申报出口退税货物的出口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与原备案项目一致。同一份合同出口货物分多次申报出口退税的,累计申报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对特殊商品国际上通常采取期货计价方法的在向总局报备后可按实际结算价格核定,下同)不得超过该出口合同备案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同一份出口合同涉及多种出口货物的,每种出口货物累计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不得超过备案的该种货物出口数量、出口金额(按该出口合同备案数据的“合同项号”确定)。
三、各局要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保证出口企业能够及时准确的进行已备案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四、各局在受理审核出口合同备案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877号文件的要求,对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合同、电子备案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的电子备案数据作为办理相关货物出口退税的审核依据。
(二)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一致性等认真审核,且要与企业备案出口合同的档案资料核对,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企业已申报的出口合同备案货物,认真做好记录,便于日后统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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