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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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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转发给你们,自2008年9月1日起,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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