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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9]9号),本文自2009年3月20日起全文失效。】

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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