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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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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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