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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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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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