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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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天津作为协办城市之一,直接参与举办北京奥运会。为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奥运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积极贡献。要成立奥运纳税服务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落实各部门职责,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纳税申报期内,在办税服务厅实行局长带班制,以保证各项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二、采取措施,提供优质服务
(一)各办税服务厅要严格依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津国税征[2008]4号)规定执行,以奥运会和残奥会召开为契机,努力提升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形象。要在提高办税效率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税容风纪的管理。
(二)在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注意妥善安排和办理涉税事项,并实行分时段申报制度,以减少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停留时间,尽量避免办税服务厅内拥挤排队现象的发生。
(三)在奥运会和残奥会召开之际,各单位要对环境卫生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并保持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的环境整洁,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办税服务环境。
三、宣传税法,增加办税公开透明度
在外网网站、网页增设"奥运税收"服务版块,向纳税人公开奥运税收政策。要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和税收宣传栏以及印制发放税收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纳税人宣传奥运税收政策。
此外,要加强维护管理,全力保障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税务系统信息网络安全,为纳税人提供快捷的涉税服务。
对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办税服务厅出现的突发事件,各单位应按照"津国税办[20083]12号"文件处理。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2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天津作为协办城市之一,直接参与举办北京奥运会。为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奥运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积极贡献。要成立奥运纳税服务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落实各部门职责,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纳税申报期内,在办税服务厅实行局长带班制,以保证各项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二、采取措施,提供优质服务
(一)各办税服务厅要严格依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津国税征[2008]4号)规定执行,以奥运会和残奥会召开为契机,努力提升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形象。要在提高办税效率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税容风纪的管理。
(二)在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注意妥善安排和办理涉税事项,并实行分时段申报制度,以减少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停留时间,尽量避免办税服务厅内拥挤排队现象的发生。
(三)在奥运会和残奥会召开之际,各单位要对环境卫生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并保持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的环境整洁,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办税服务环境。
三、宣传税法,增加办税公开透明度
在外网网站、网页增设"奥运税收"服务版块,向纳税人公开奥运税收政策。要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和税收宣传栏以及印制发放税收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纳税人宣传奥运税收政策。
此外,要加强维护管理,全力保障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税务系统信息网络安全,为纳税人提供快捷的涉税服务。
对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办税服务厅出现的突发事件,各单位应按照"津国税办[20083]12号"文件处理。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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