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2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21日春节放假调休,共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4月5日-7日清明节放假调休,共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7月15日为星期日,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五、9月15日为星期六,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六、10月1日-7日国庆节放假调休,共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为星期六,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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