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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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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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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