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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税局关于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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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各征管单位: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707号)的规定,现就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

二、年检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执业注册税务师。

凡已取得A级及以上等级的事务所,在资格有效期内免于年检,可携带有关年检材料(包括:取得A级及以上事务所资格证书及复印件)直接到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中心”)办理有关执业证件的年检签章手续。

凡2012年度申请A级事务所资格审核评定工作,将结合年检工作一并进行。

已满70周岁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截至2012年6月1日前)不参加本次年检。

三、年检内容

检查各事务所2011年度执业情况,年检中发现重大执业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及问题的处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未建立业务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对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审核工作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有关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的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涉税鉴证业务的收费,未按天津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9]247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4)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5)未按规定为本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从业人员办理 缴纳五项基本保险金;

(6)财务核算不健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7)未按规定建立“十项基本管理”制度;

(8)未按规定建立鉴证业务台账、服务业务台账和人员花名册。

2.凡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且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并有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凡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其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012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

4.《2012年其他人员年检情况汇总表》;

5.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2012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检(6月1日至6月15日)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年检内容进行自检,分别填写相应的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事务所所长对登记表中填报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2012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2012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2012年其他人员年检情况汇总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分别向注册地区县国税局、地税局的征管(税管)科报送。

  (二)区、县税务机关审核(6月16日至7月5日)

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税管)科应分别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事务所将年检材料报送注税中心。

(三)注税中心组织检查(7月6日至7月31日)

注税中心对各单位已审核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有重点地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四)年检结果公告

复查、检查结束后,注税中心在《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2012年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并将年检结果在有关刊物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通报各单位。

(五)年检工作总结

注税中心要及时汇总情况,对年检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征管(税管)科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有组织的做好年检材料的审核工作。

各事务所所长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做好本所自检工作。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掌握政策规定,明确工作职责。对事务所年检材料的审核要做好记录,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事务所。

各事务所要按照时间和内容要求报送各项年检材料。报送的《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2012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2012年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2012年其他人员年检情况汇总表》,统一用A4纸打印。

(三)突出重点,取得实效。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坚持程序,以执业质量为重点,认真进行检查、审核,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年检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或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注税中心沟通。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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