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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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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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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