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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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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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