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1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12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