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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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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