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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非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应按照我市
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于今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
———————————————— 对应法规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