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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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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意见》(津国税流[2005]53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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