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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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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本文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决定在2008年对纳税人开展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级别

为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稳步实施,2008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为A级。

二、考核评定期

以纳税人2006年和2007年连续两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年度,为2008年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考核评定期。

三、评定方法和操作程序

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采取纳税人自愿申请与国、地税机关联合评定相结合的方法。具体程序为:

(一)纳税人自评、申报。纳税人可对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自评,认为符合A级纳税信用等级条件的,可到主管区县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A级纳税信用等级自评表》(见附件),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填报二份,分别报送主管区县国、地税机关;属于国、地税非共管户的填报一份,报送主管区县税务机关。

(二)区县税务机关初评。各区县国、地税机关根据《办法》中规定的评定指标,分别调取纳税人2006-2007年度的纳税档案资料,确定各项指标的得分,并初步确认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

(三)“区县评委会”复评。各“区县评委会”对初步确认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进行复评,确定各区县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名单,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分别报送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市国、地税局征管处)。

(四)“市评委会”审批。“市评委会”根据评定标准审核、确认纳税人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

四、评定时间安排

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分为前期准备、组织评定和向社会公告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

  2008年10月6日至2008年10月15日,各“区县评委会”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及评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评定阶段

2008年10月16日至2008年10月22日,纳税人自评、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

2008年10月23日至2008年11月5日,各区县国、地税机关分别初评和联合复评,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市评委会”;

2008年11月6日至2008年11月15日“市评委会”审批;

2008年11月16日至2008年11月30日公示。

(三)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告阶段

2008年12月初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国、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评定工作。在评定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时限、方法和步骤开展评定工作。

(二)广泛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做好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宣传,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三)搞好协调。各区县国、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本项工作的协调配合,各级国、地税之间应当以评委会的形式加强对本项工作的协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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