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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普通发票和发票监制章式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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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启用多种天津市普通发票式样,同时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现将启用的天津市普通发票和发票监制章式样公告如下:

  一、启用普通发票和发票监制章式样

  (一)天津通用机打发票

  发票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发票联,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色为棕色,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第二联记账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成品规格210mm×139.7mm(票样附后)。发票代码11200XX2YY30,XX代表印制年份,YY代表批次,发票号码为8位数字。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发票联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有“SW”字样水印图案线,“SW”水印图案呈有规律分布;发票内框上线使用微缩字母组合而成,在10倍放大镜下可清晰看到字母组合。

  (二)天津通用定额发票

  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发票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175mm×77mm(票样附后),50份装订为一本。发票面额划分为壹元整、伍元整、拾元整、贰拾元整、伍拾元整、壹佰元整;票面颜色分别为绿色、紫色、蓝色、黄色、红色、棕色;发票代码分别为11200XX7YY01、11200XX7YY02、11200XX7YY03、11200XX7YY04、11200XX7YY05、11200XX7YY06,XX代表印制年份,YY代表批次;发票号码为8位数字。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发票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有“SW”字样水印图案线,“SW”水印图案呈有规律分布。

  (三)天津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发票联次为一联,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色为棕色,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44.5mm×152.4mm(票样附后),100份装订为一卷。发票代码11200XX6YY21,XX代表印制年份,YY代表批次,发票号码为8位数字。

  适用于经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批准,在天津市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发票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有“SW”字样水印图案线,“SW”水印图案呈有规律分布;发票名称下方横线使用微缩字母组合而成,在10倍放大镜下可清晰看到字母组合。

  (四)天津医疗类专用发票

  1.天津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

  发票联次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黑色;第二联发票联,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第三联报核联,印色蓝色;第四联记账联,印色绿色,发票规格为75mmx76.2mm(票样附后)。发票代码11200XX5YY41,XX代表印制年份,YY代表批次,发票号码为8位数字。

  2.天津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

  发票联次为四联,第一联门诊报核联,印色黑色;第二联发票联,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第三联社保报核联,印色蓝色;第四联存根联,印色绿色。发票规格为195mmx139.7mm(票样附后)。发票代码11200XX5YY42,XX代表印制年份,YY代表批次,发票号码为8位数字。

  3.天津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

  发票联次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黑色;第二联发票联,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第三联社保报核联,印色蓝色;第四联记账联,印色绿色,发票规格为108.5mmx152.4mm。发票代码11200XX5YY43,XX代表印制年份,YY代表批次,发票号码为8位数字。

  天津医疗类专用发票,适用于持有效《天津市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单位和个人,在天津市范围内从事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医疗服务时使用。

  发票联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有“SW”字样水印图案线,“SW”水印图案呈有规律分布;发票内框上线使用微缩字母组合而成,在10倍放大镜下可清晰看到字母组合。

  (五)发票监制章式样

  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天津市税务局”字样,印色为大红色。

  二、调整监制章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停止使用发票

  凡是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医疗收费专用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发票监制章式样及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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