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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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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本文自2014年3月6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现对我市销售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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