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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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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调整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照新的《天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按表中下限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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