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好务,经市局研究决定,调整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除省局另有规定外,市局不再审批,由区县局直接受理、审批。
二、负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受理、审批的部门及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企业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加强实地核查,防止企业虚报财产损失逃避纳税义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于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各局负责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部门必须建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台账,根据审批情况分户逐笔进行台账登记。各局要按照要求定期统计上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情况。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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