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德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管理办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79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德阳国税实际,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企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分机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应划分为如下几个类型: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
1、跨省市的企业总机构;
2、跨省市的企业二级分支机构;
3、跨省市的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
(二)未跨省市的总分机构企业:
1、未跨省市的企业总机构;
2、未跨省市的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
(三)全额属中央收入的总分机构企业:
该类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本市管辖的该类企业都是下属成员企业,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的分(支)行。
二、总分机构企业的纳税申报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跨省市的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地计算分配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二)跨省市的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地计算分配季度预缴,但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跨省市的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进行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而是逐层汇总到其二级分支机构计算预缴。
(三)未跨省市的企业总机构,应汇总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进行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四)未跨省市的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进行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全额属中央收入的企业总机构,汇总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企业就地进行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六)全额属中央收入的企业分支机构,不进行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各地要加强总分机构企业的税源管理,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该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生产经营情况,摸清总机构企业的下属企业分布情况、分支机构企业的级次以及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情况,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分门别类地进行管理。
四、对于要进行预缴的总分机构企业,督促企业正确计算预缴税款、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及时报送并申报纳税。
五、跨省市的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该分支机构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于汇算清缴结束后,将备案资料与收到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进行核对,审核企业是否正确申报纳税。
六、实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成员企业向其上级合并企业报送有关涉税资料进行事先审核。
七、加强分支机构企业的减免税和资产损失的审核认定,按照有关政策和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八、加强对挂靠性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形式上是分支机构、而实质上是独立经营核算的这类企业,要强化监督检查,实行全额就地申报纳税。
九、积极推广应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和利用总分机构企业信息,分析企业的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额及各项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对企业报送的预缴税款分配表和申报表的审核,做好与相关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就地预缴税款应入尽入。
下一篇 →
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