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卷式机打发票推行工作的通知
【注: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11号),本文自2015年12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卷式机打发票推行工作,规范卷式机打发票的开具使用,强化对商品批发零售行业的税源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卷式机打发票推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卷式机打发票使用的纸张不变,仍采用彩纤防伪纸印制。因目前国际市场原料纸大幅度涨价,造成国内市场纸张价格持续上涨,省局决定暂不调整卷式机打发票的纸张、克重和价格。
二、对已经启用卷式机打发票但有多联次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同时启用平推式机打发票,但必须逐笔开具,并按照国税机关要求报送收银电子数据。
三、对冠名卷式发票的印制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由用票单位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按照一般通用卷式发票领购管理;二是用票单位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此种方式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其印制按照行政审批程序管理,领购手续与通用卷式发票一致。如采用第一种方式打印单位名称的,用票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修改调试打印软件的准备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调查核实,对已使用收款机收款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零售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各地要结合清理情况,对符合(川国税发[2009]76号)文件要求的要全部纳入卷式机打发票的范围。清理情况和《全省推行卷式机打发票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10年4月26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2009年12月1日后新登记且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零售企业,都应启用卷式机打发票或平推式机打发票。
五、认真落实纳税人卷式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及使用说明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纳税人开票软件的研究学习,强化开票软件数据及收银电子数据的核查。
六、做好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推行应用工作,督促企业按时上传开票信息,加强与申报信息的分析比对,加强税源监控管理。
七、进一步加强日常检查。凡启用卷式发票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以收银条替代发票,各地要对启用卷式发票企业使用发票情况开展不定期巡查,避免走"回头路".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应使用未使用卷式发票或以收银小票代替卷式发票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切实加强启用卷式发票企业使用手工版发票的控管。各地要积极利用CTAIC2.0系统,加强对已启用卷式发票企业的发票配售情况的日常监控。对已经启用卷式发票的企业,要取消纳税人除团购外手工版发票的配售。卷式发票启用后两个月内,已启用卷式发票的企业除团购外,对库存的普通手工版发票应及时清理缴销。
九、进一步加强工作督导。推行机打卷式发票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是省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信息管税"思路的重要举措,请各地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各项工作要求的落实。为了督促各地抓好工作落实,省局将于年底前对全省机打卷式发票的推行工作和机打卷式发票电子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并对工作结果和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全省推行机打卷式发票清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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