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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100号)的规定,经《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地税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凉府办函[2006]206号)同意,我州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按1%的标准执行。《凉山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凉地税发[2006]14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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