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办发〔2013〕3号)的执行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财务报表电子数据报送主体及期限
(一)报送主体调整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二)报送期限调整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报送1-3季度财务报表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1-3季度财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即在5月、8月、1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前报送上季度财务报表数据。年度财务报表,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前报送。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只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广泛宣传,及时告知纳税人相关情况,并做好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数据的业务辅导工作,及时准确解答纳税人的疑难问题。
(二)做好报送财务报表数据的督促工作。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税的,系统将自动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情况及数据质量进行校验并做出提示,以保证财务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对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和提醒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财务报表。省局将对财务报表报送情况及数据质量进行监控并定期通报。
(三)做好会计制度类型的数据维护工作。对未选择会计制度类型或选择错误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帮助其及时纠正。
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征管科技处)反馈。
联系人:范瑜 电话:028-8673410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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