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下列企业(单位)截止到2017年9月25日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现予以公告。
附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8月份非正常户欠税公告清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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