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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重新鉴定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本文自2018年8月15日起全文失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重新鉴定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重新鉴定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的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10]61号)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的规定废止。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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