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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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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调整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照新的《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按表中下限执行。

  二、核定征收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达到20%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三 、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分行业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四、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公告第3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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