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财政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现将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所耗用的外购农产品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和省国税局、省财政厅下发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生产销售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试点纳税人需单独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逐级报送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后执行。
三、具体扣除标准:
(一)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见附件)
液体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财税〔2012〕38号附件2)扣除标准执行。
(二)植物油扣除标准(见附件)
豆油生产企业实行综合扣除,扣除标准为:
试点纳税人生产植物油的同时生产的磷脂、皂角、豆皮、豆粉等副产品,统一折算成豆粕计算、申报抵扣外购农产品进项税额。折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酒精生产企业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酒精产品,按主产品酒精核定扣除,销售的其它副产品按适用税率征税,不计算分摊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不同度数、不同等级的酒精,统一折算成95度酒精计算、申报抵扣外购农产品进项税额。
酒精扣除标准为:(见附件)
(四)白酒生产企业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按主产品白酒核定扣除(不分香型),销售的其它副产品按适用税率征税,不计算分摊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不同度数白酒统一折算成65度原酒计算、申报抵扣外购农产品进项税额。
65度原酒扣除标准为:(见附件)
以其它农产品辅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根据企业实际添加农产品数量核定扣除。
酒类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以外购白酒或酒精为酒基,经加浆降度勾兑的白酒不执行上述核定扣除标准。
(五)葡萄酒生产企业外购葡萄生产葡萄酒,统一折算成原汁含量100%的葡萄酒计算、申报抵扣外购农产品进项税额。
葡萄酒(原汁含量100%)扣除标准为:(见附件)
四、对生产销售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二)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三)上年度税款所属期为12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附件: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审批表(略)
2.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
3.植物油扣除标准
4.酒精扣除标准
5.65度原酒扣除标准
6.葡萄酒(原汁含量100%)扣除标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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