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安排,自2014年7月我局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后,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三次清理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了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管理,将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我省取消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调整更新本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等文件规定,经统计,取消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我省涉及的共3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另有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各地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更新本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确保社会各届及时了解和掌握。
二、积极推进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经过三次清理,截至5月25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公布的7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7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剩余的1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待国务院公布取消上述17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后将全部清理完毕。
三、认真做好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后续工作。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做到放管结合,确保“放而不乱”,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的,要结合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吉林省国税系统涉及3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的8个子项)
2.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吉林省国税系统涉及22项)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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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纳税服务清单(2014)》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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