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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配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票种设置、发票发售、发票验旧、发票代开等行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信息管税"要求,现就我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票种设置

  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应严格执行《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作业规范》的有关规定,通过文书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票种和数量。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工作人员只能按照文书确定的票种和数量发售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纳税人票种和数量。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控制手工发票的开具限额和使用范围,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5]160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规定,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只能配售百元版的发票;符合使用千元版及以上版面发票条件的纳税人,若验旧发现该纳税人未顶格填开发票比例占当期已开发票份数10%以上,或虽未达到10%比例,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管理部门按照程序降低发票版位。

  二、发票领购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发票领购相关制度,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只能由发票领购簿上注明的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等办理领购事宜,并在普通发票领购台账上签字确认,凡领票人身份不符一律不得向其配售发票。纳税人购买千元版及以上大额版发票,发票经办人应当场在发票联加盖本单位或个人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验旧管理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有关规定,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工作人员必须对纳税人报送的《普通发票验旧表》进行审核并分月将验旧金额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切实提高验旧质量,确保发票开填起始时间、起始票号、验旧金额等关键项目的齐全和准确。各单位应对已验旧的发票存根联按月分类保管,以方便查验为宜;对发票金额超过纳税人当期申报收入的,按规定补征税款,并将相关信息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

  四、发票代开

  对符合代开发票范围的,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并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经审核后开具发票,并按规定征收税款。

  五、责任追究

  下列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川国税发[2005]8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代开发票应征未征或少征税款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票种或擅自修改票种的;

  (三)未将发票验旧信息分月准确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

  (四) 发票验旧金额超过同期申报销售额,未按规定征收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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