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市财政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局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18年7月5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