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香港国际太平洋发展有限公司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批复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国际太平洋发展有限公司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的请示》(成国税发[2017]45号)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的确认权限,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实际管理机构与居民企业判定
根据来文及所附资料,香港国际太平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太平洋公司在香港依照该地区法律成立,现为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模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航天模塑公司系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注册的公司。太平洋公司的唯一董事(无其他高层管理部门和人员,未聘任经理)为中国公民许春晓,系航天模塑公司的总工程师,负责太平洋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其履行职责的场所位于中国境内,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航天北路118号。太平洋公司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须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航天模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太平洋公司目前未开展生产经营、未进行对外投资,主要财产为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其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存放于中国境内的航天模塑公司二楼档案室。太平洋公司唯一董事—许春晓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中国境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天盛花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二条的规定,太平洋公司符合中国居民企业的相关认定条件,其实际管理机构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应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自2016年度开始,太平洋公司应按照我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二、有关要求
你局应督促龙泉驿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的规定,做好太平洋公司的税务登记、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凡知悉太平洋公司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取得居民企业地位所依条件发生变动的,你局应做出判断并向省局报告。对企业擅自转换身份套取税收利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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