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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西昌市:普通住宅1.3%;非普通住宅2%;商用房3%。

  (三)会理县、会东县、德昌县、冕宁县: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1.7%;商用房2.8%。

  (四)木里县、盐源县、宁南县、昭觉县、雷波县、越西县、普格县、金阳县、布拖县、甘洛县、喜德县、美姑县: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商用房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三、《凉山州地方税务局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凉山州地方税务局凉山州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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