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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自贸区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公告



  为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的通知》(川国税函[2017]6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7年6月1日起,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辖区范围内登记备案的出口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由泸州市国家税务局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国家税务局。

  特此公告。

                                            泸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2日

  附件:关于《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自贸区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目的、依据

为促进出口退(免)税管理,加快退税进度,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的通知》(川国税函〔2017〕63号)要求,我局自2017年6月1日起(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批日期为准)将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机关调整为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这将使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审批工作由原来的市局、区(市)县局“两审制”转变为区(市)县国税局“一站终审制”。

  二、《公告》出台的意义

  《公告》的出台,简化了审批流程,加快了退税进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增大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我市外贸经济的发展将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公告》执行时间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批日期为准)。

                                            泸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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