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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眉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眉国税发[2013]19号)全文废止,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四川省眉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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