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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授权,经请示雅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范围内转让住房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按住房转让收入总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四川省雅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雅地税发[2006]2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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