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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国家税务局 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168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9号)的要求,与委托方签定了委托协议的代收费银行,由各代收费银行所属的市分行或地方性金融机构总行负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领购新版发票、统一进行管理和报送资料。

各代收费银行应按照川国税函〔2010〕168号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代收费项目的不同,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国税机关发票或地税机关发票,并按国、地税管理范围分别开具发票,不得混淆使用,并不得使用委托收费单位提供的发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自制收款凭证。

二、各代收费银行的主管国、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发票换版的宣传、指导和解释工作,做好代收费银行使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和发售工作,加强对各代收费银行使用发票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督促其按时报送季报表及电子数据,完善管理制度。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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