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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批复的通知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在省内有主管部门或总机构的,其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由省国税局负责审核。

  二、凡符合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在省内无主管部门或总机构的,其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由所在地市、州国税机关审核。

  三、审核办法按吉国税发[1997]98号和吉国税发[1998]299号件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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