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卷式机打发票推行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卷式机打发票推行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9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对已使用收款机收款和2009年12月1日后新登记且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零售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将清理情况和《全省推行卷式机打发票清理情况统计表》于2010年4月23日前上报市局(征管科)。
二、各局对启用卷式发票企业使用发票的情况开展不定期巡查。凡启用卷式发票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使用收银条,非团购项目不得开具其他普通发票,违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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