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纳税约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纳税约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纳税约谈申请审批表
2、纳税约谈通知书
3、纳税约谈笔录
4、纳税约谈处理意见书
5、纳税约谈处理意见通知书
纳税约谈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促进诚信纳税,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纳税约谈是指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发现的涉税问题或疑点,邀约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了解询问,并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的一种工作方法。
第二条 纳税约谈分纳税评估、约谈辅导、纳税自查、约谈处理四个环节。
第三条 县级国税局及其税务分局(税务业务管理科)是纳税约谈的实施机构,对有关工作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各级税务稽查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进行查前纳税约谈。
第四条 县级国税局法制征管科(税收业务管理科)是纳税约谈的管理部门,负责纳税约谈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纳税约谈实施机构应本着实用、有效的原则,根据纳税评估,并结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和税款入库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确定纳税约谈对象,填制《纳税约谈申请审批表》。
第六条 实施纳税约谈前,应认真分析纳税人历年纳税情况、纳税人经营规模、主要税种、相关行业税负等资料,拟定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
第七条 实施纳税约谈前,应向约谈对象发出《纳税约谈通知书》,约请其单位负责人(业主)或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
第八条 纳税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
第九条 纳税约谈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在税务机关固定办公场所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若约谈需要,也可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地(或办公场所)进行。
第十条 在纳税约谈过程中,由约谈人员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交予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
第十一条 纳税约谈结束后,约谈实施部门应将约谈的主要情况以及分类处理意见填制《纳税约谈处理意见书》,并报送局长(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 约谈实施部门根据局长(分管局长)审批意见制作《纳税约谈处理意见通知书》。
第十三条 根据《纳税约谈处理意见通知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出涉税违法问题并主动消除涉税违法行为后果的,由县级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约谈处理意见执行情况实行巡访服务,由约谈实施部门适时实地巡访被约谈单位,同时做好巡访记录。
第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未按照《纳税约谈处理意见通知书》进行自查自纠,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或在约谈中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由约谈实施部门书面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纳税约谈申请审批表》、《纳税约谈通知书》、《纳税约谈笔录》、《纳税约谈处理意见书》和《纳税约谈处理意见通知书》由市国税局统一式样,县级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纳税约谈资料按照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凡税务机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发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县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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