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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本文补充规定自2016年9月29日起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精神,2008年度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公布较晚未能及时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可按规定进行补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税或抵税。

二、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2.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项目优惠对应条件的证明资料。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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