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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杨凌联农禽蛋专业合作社等201户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你(单位)2018年1月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杨凌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杨凌示范区产业路6号)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凌示范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杨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2018年1月责令限期改正清册

                                             杨凌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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