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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起征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要求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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