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达到中国内地居民个人的纳税条件都难 ——财税2019年34号公告解读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进行了公布。下面我们来看看财税34号公告的内容: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此规定是对《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进一步解释,实施条例规定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此条规定是判定非居民纳税人在我国内容纳税义务的基础性条款,其中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个人的条件从原来的5年放宽至6年。在判定无住所个人的境内纳税义务时,采取两步法来进行判定:第一步:先看本年,本年是否达到183天的条件,如果达到了则转至第二步,没有的话则属于非居民个人,仅需就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履行纳税义务;第二步,判定往回的连续六年境内居住情况,如果满足连续六年的的条件则负有全面纳税义务,没有的话则可就境外工作期间境外支付的部分免于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条件采取了连续六年的判定规则,也就是新税法实施后,需要对无住所个人的居民纳税人判定条件最早的一年是2025年,2025年当年即使居住满了183天,也需要回看2019年-2024年的居住时间。如果其中有一年居住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则需要重新计算开始年限。由此可见,对于无住所个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判定变得极为宽松,对于无住所个人只要事前做好安排,即可规避需履行的“全面纳税义务”。
其次,在计算累积居住纳税年度的时候,任一年度居住不满183天,或一次离境超过30天,则当年度不算做居住年度,次年重新累积。如某人2019-2024年达到居住年度认定条件,2025年若一次离境31天,则需要从2026年再重新计算累积年度。此规定与财税[1995]98号中对于达到90天居住条件,不间断居住年度计算的政策相比,更为宽松,若按照98号文的规定,则2025年不算做间断了。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解读:该规定意味着对于居民纳税人的身份认定采取“清零计算”的方式,即从2019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判定外籍和港澳台个人在我国内地的居民身份。因为原来个税法中并没有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因此实施新法后,若要重新界定纳税人类型,势必采取从2019年重新计算的方式来进行界定。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解读:原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的规定,对非居民个人的境内纳税义务判定,以及用于计算应纳税款的境内工作期间进行了明确。其中,计算境内居住天数的目的是用于判定外籍个人在境内纳税义务履行的方式,即居住满90天(原规定)和新税法的183天居民及非居民个人判定。按照97号文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新的文件将用于判定居民身份的时间界定标准进行了放宽,原来当天往返按照一天进行计算,现在当天出入境、离境的则不计为境内居住天数。此项规定相比很多境外地区、国家对于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定更为宽松(香港对于当天停留的都算一天)。
同时,该条例采用“24小时”的判定标准,笔者理解为如果当天入境,则一定会是超过零点零分入境的,则入境当天不算一天。同样的,如果当天离境则也不会在24点整正好离开,则出境当天也不算一天。因此,如果某外国人周一入境、周日离开,最多也就只能算在内地呆了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