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现予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以下简称《烟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烟叶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烟叶税法》规定,税务总局对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发布,同时取消了《烟叶收购情况表》。
二、调整内容
对比《烟叶税暂行条例》,《烟叶税法》在内容上未作实质性改动,所以此次申报资料只涉及文字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收购金额”调整为“烟叶收购价款总额”。
二、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购买金额”一栏。
三、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应入库税额”调整为“本期应补(退)税额”。
四、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声明”和“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调整为“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五、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代理人身份证号”一栏。
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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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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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叶收购价款总额 | 税率 | 本期应纳税额 | 本期已纳税额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
| 1 | 2 | 3=1×2 | 4 | 5=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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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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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由申报人填写: | ||||||||||||||||||||||||||||||||
| 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 纳税人签章 |
| 代理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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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 受理人 |
| 受理日期 |
|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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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制定。
2.本表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在办理烟叶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3.纳税人应当按月申报纳税。
4.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栏填报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税款所属期限是指纳税人申
报的烟叶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制本申报表的具体日期。